一、血流成河 人应当如何提出血流成河 事项?
根据《血流成河 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血流成河 人。
根据《血流成河 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血流成河 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血流成河 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血流成河 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血流成河 人提出血流成河 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血流成河 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血流成河 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血流成河 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二、血流成河 人采用走访的形式提出血流成河 事项应当注意什么?
根据《血流成河 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血流成河 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血流成河 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血流成河 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血流成河 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血流成河 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血流成河 人在血流成河 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血流成河 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血流成河 人在血流成河 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血流成河 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血流成河 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血流成河 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血流成河 ,或者以血流成河 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血流成河 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血流成河 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流成河 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血流成河 人对血流成河 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根据《血流成河 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血流成河 人对血流成河 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五、血流成河 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根据《血流成河 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血流成河 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血流成河 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血流成河 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血流成河 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