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血流成河
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血流成河
人。
根据《血流成河
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血流成河
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血流成河
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血流成河
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血流成河
人提出血流成河
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血流成河
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血流成河
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血流成河
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